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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2005年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计算机辅助考试考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佛山市教育局招生办发布时间:2005-05-11 18:04:37

各市考试中心、招生办公室:

现将《广东省2005年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计算机辅助考试考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省2005年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计算机辅助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附件:广东省2005年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计算机辅助考试考务工作实施办法

 

 

 

                         二○○五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普通高考 英语(2) 考务工作 通知


 

附件:

广东省2005年普通高考英语(2

口语计算机辅助考试考务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英语(2)口语计算机辅助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确保2005年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计算机辅助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及我省有关考务工作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机构设置和考场建设

 

第一条 各市要成立英语(2)口语考试领导小组,由地级市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领导、组织、管理英语(2)口语考试工作。

第二条 英语(2)口语计算机辅助考试由地级市考试机构组织实施,考场原则上安排在地级市所在地的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进行,考场由各市根据本市的考生人数选定和安排。口语考试考场如需安排在县(区)所在地的全国教育统一考试定点考场,由地级市考试机构批准,并报省考试中心备案。

第三条 每个口语考试考场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两人,系统控制操作员两人,监考员若干人;每一试室设监考员两人。各市考试中心、招生办公室要选聘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纪律性强、健康条件较好的同志担任考务工作。高三级毕业班的教师或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教师不得担任监考、巡考及其他事务工作。监考员、系统控制操作员等考试管理人员由地级市考试机构聘任。

第四条 各市必须严格按照计算机辅助考试的技术原则和设备要求,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做好英语(2)口语考场建设和设备维护工作,建立标准的英语(2)口语考试考场。

第五条 所选的考试场地必须具备满足考试所需要的设施,必须保证考场考试时所使用的服务器、交换机、打印机、计算机运行正常。考试前要对考试用的各种设备正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测,计算机需安装windows2000 professional操作系统,并清除练习试题。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早修理或更换。每场考试需配备备用服务器、网络设备和10%的备用计算机。

第六条 考场布置要干净整齐,并张贴欢迎标语、试室分布图、考生须知、考试时间表、路标等,要在距考室周围30设置警戒线。

第七条 每一口语考试考场均分设为候考室、备考室、试室等,并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工作。

 

第二章  数据上报和管理

 

第八条 各市考试机构根据考场计算机设备及报考情况上报各考场设置及各考试单元的考试数据。

第九条 考生考试顺序由省考试中心根据各市上报的考场配备的计算机数量及有关数据编排考生考试顺序。

第十条 各市考试机构必须严格按省考试中心编排的考试场次组织考试,打印口语考试准考证,各市不得擅自变动考生的考试场次。

    第十一条 省考试中心编排好考试顺序后,将有关数据及试题下发各市考试机构。试题在启用前是国家绝密级材料,必须按有关试题保密要求严加保管。

第十二条 在考试结束后,各市考试机构须将考生考试答案及缺考和异常考生情况等数据拷贝到移动硬盘上,经确认无误后贴上密封条,连同各考场各场次的“口语考试考场记录表”在规定时间内送省考试中心。同时,考试用的试室、服务器及计算机须封存15天,保留各场次考试原始数据。

 

第三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三条  各市考试机构需加强考务人员的培训。考试前,要集中主考、副主考、系统管理员、监考员、考务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开会,学习监考人员守则,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考试场所(含候考室、备考室、试室)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试场所。考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试场所。

第十五条 候考室、备考室、试室分别配备若干监考员、考务员,负责指挥带领考生按考试流程进行考试,并负责验核考生证件,监督考生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前一小时,系统管理员到考场办公室领取授权码和试题、草稿纸。为保密需要,口语考试试题分为ABC三种类型,供不同单元考试的考生使用,其中C型试卷为备用卷。

第十七条 开考前四十五分钟,系统管理员(两人)开启本考试单元考试试题光盘封条,在计算机考试系统上装入试题,装入本场考试考生数据,并将所有考试计算机(含备用机)开机并调试到“允许登录状态”,等待考试开始。系统管理员不得离开试室,试题内容不得泄露外传。

第十八条 开考前三十分钟,考生进入候考室、备考室。考务员负责本时段考生的点名工作,逐个验核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当场次考生名册上的照片相符,检查登记完考生缺考情况后,向考生宣读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考前十五分钟,考务员带领考生有秩序地进入到试室,将缺考考生名单交监考员。每时段开考前十五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试场所。考生必须按省考试中心编排好的考试顺序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迟到或缺考考生不得另行安排考试。

第二十条 考生进入机房(试室)后,监考员派发草稿纸;监考员要指引考生有序入座,并要求考生将准考证放在桌面靠走道边上角;指导考生在键盘上正确输入考生号,按考试系统提示测试考试设备音量;再核查考生准考证、计算机上显示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核查考生缺考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系统控制员和主考。

第二十一条 考试时间到或全部考生登录完毕,开始考试。系统管理员启动“开始考试 指令按钮,考生正式开始考试。系统管理员要密切注意主控机上显示的考试状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记录和查找原因;监考员要密切注意考生考试状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记录,并报告系统控制员和主考。

第二十二条 考试开始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计算机电源开关、网络设备,确保考试顺利进行。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随意敲打计算机键盘。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对因计算机设备或网络故障等异常原因造成考试中断的,各考场要详细记录上报市(县)考试机构,由市(县)考试机构汇总后上报省考试中心。对非人为因素造成计算机设备或网络故障等异常原因使考试中断的考生,各考场要做好解释工作,填好《偶发事件登记表》,并由市(县)考试机构另行安排考试。另行安排考试的考生不得使用该考生已接触过的试题。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因计算机设备或网络故障等异常原因造成考试中断的考生,应举手向监考员示意,并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不得影响其他考生考试,不得扰乱考试秩序,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场次考试终了,确认考生答案全部上传到服务器后,系统管理员启动“考试完毕”指令按钮,对考生进行打包。监考员收回考生草稿纸后,让考生有秩序地离开试室。系统管理员、监考员将本场次考试的《考场记录表》填写好,打印出本场次缺考考生名单及异常情况考生名单,系统管理员、监考员签名确认。异常情况考生名单及《偶发事件登记表》,还须考生本人签名确认。各考场在每时段考试结束后,须将考生本人签名确认。各考场在每时段考试结束后,须将考生考试答案连同缺考考生、异常情况的数据拷贝到移动硬盘上,并贴上密封条,连同《考场记录表》交保密室封存。

第二十六条 考场要加强安全保卫监督,考试场所禁止擅自使用无线通讯工具。考试结束后安排考生按指定线路离开考场,防止考生作弊、泄漏试题等现象发生。

 

第四章 评卷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试评卷实行计算机网上辅助评卷,评卷工作由省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领导,委托有关大学设立评卷点具体实施。评卷点必须认真地做好评卷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卷任务。

第二十八条  评卷点应选择安全、安静、清洁的场所作为评卷的场地。

第二十九条  评卷场地必须具备满足网上评卷所需要的网络设施,并保证评卷时网络运行正常。评卷场地的网络连接要有防火墙等相应的网络安全措施。网络设备及评卷用的计算机必须进行网络连通及与评卷系统的连通测试。在评卷结束前,网络的配量参数不能随意改变。

第三十条  评卷开始前,必须将在网上评卷系统需要使用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调试好,在每台计算机下载系统必需的控件前、后,做好本机硬盘读写控制的设置工作,并进行病毒检查,确保评卷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评卷过程中,需对评卷相关数据、考生答题数据进行校验。

第三十二条  评卷过程中,需定时对评卷有关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障考生答题数据、评卷相关数据,包括评卷教师评分情况、评卷日记及相关成绩的统计数据的准确、安全。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的成绩。

    第三十四条  评卷期间,省考试中心、各评卷点应配备专门技术人员,保障网络、硬件设备和评卷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人员由评卷点根据评卷计划确定具体需要的人数,由省考试中心聘请。

第三十六条   评卷工作人员凭密码登录计算机评卷系统进行评卷。评卷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登录密码,登录密码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十七条  评卷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一丝不苟的精神做好评卷工作,做到公正、合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

    第三十八条  评卷工作人员要遵守招生考试的各项规定和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从严惩处。

第三十九条  如果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答案的录音存在问题,评卷系统操作人员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解决。需要重新提供答案录音等数据时,经省考试中心确认后,系统操作人员应及时更新。已经评阅过的考生试题,应取消原来的成绩,将更新后的考生答案录音提供评卷人员重新评阅。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考试场所指候考室、备考室、试室及其他考试期间需封闭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  各市考试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工作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一、广东省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考试统一指令

二、广东省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考试考场守则

三、广东省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考试考生操作程序

          、广东省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考试考生守则

五、广东省2005年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考试考

场记录表

          六、广东省2005年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考试偶

              发事件登记表

 

 

附件一:

广东省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考试统一指令

 

时刻

顺序

考试操作规程

 

1

两名系统管理员到保密室领取授权码和试题、草稿纸,领取时必须检查试题类型是否与该时间段所开考的试题类型相同。

禁止携带违禁物品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试室。

2

领取完后直接进入试室。

开考前四十五分钟

3

系统管理员(两人)开启本考试单元考试试题光盘封条,在计算机考试系统上装入试题,装入本场考试考生,并将所有考试计算机(含备用机)开机并调试到“允许登录状态”,等待考试开始。

管理员不得离开试室,试题内容不得外流出试室。

4

考务员带领考生进入候、备考室,考生在有关表格上签到。

考生统一由考务员在规定时间内引导进入考室,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5

考务员负责本时段考生的点名工作,逐个验核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当场次考生名册上的照片相符,检查登记完考生缺考情况后,向考生宣读考试的有关规定。

开考前第十五分钟

6

每个时段开考前十五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试室。

考生不得擅自开启和移动计算机等相关设备;麦克风离嘴巴的距离以2cm为宜,不能大于5cm或小于1cm

7

 

考务员带领考生进入考试试室,将缺考考生名单交监考员。

8

监考员派发草稿纸,指引考生有序入座,并要求考生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

9

监考员甲指导考生在键盘上正确输入考生号及按考试系统提示测试考试设备音量,监考员乙验核考生准考证、计算机上显示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核查考生缺考情况。

10

考生按考试系统测试考试设备、音量,测试结束后,点击“退出测试”按钮,等待考试开始。

 

 

 

11

开考时间到,系统管理员启动“开始考试” 指令按钮,考生正式开始考试。

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记录和查找原因

12

系统管理员要密切注意主控机上显示的考试状态

13

监考员要密切注意考生考试状态。

 

 

 

 

 

 

14

当场次考试终了,确认考生答案全部上传到服务器后,系统管理员启动“考试完毕”指令按钮,对考生答案进行打包。

系统管理员必须明确该场次所有考生答案均已成功上传,否则需手工复制正常完成考试但未成功上传的答案到服务器“异常考生目录”文件夹。

15

监考员回收考生草稿后让考生有秩序地离开试室

16

系统管理员、监考员将本场次考试的《考场记录表》填写好,打印出本场次缺考考生名单及异常情况考生名单,并签名确认,本时段考试结束后统一交回考场办公室

17

对因计算机设备或网络故障等异常原因造成考试中断的考生,各考场要做好解释工作,并填好《偶发事件登记表》,安排考生重考

18

各考场在每时段考试结束后,必须将考生考试答案连同缺考考生、异常情况的数据拷贝到移动硬盘上,并贴上密封条,连同《考场记录表》交保密室封存。

 

 

 

 


 

附件二:

广东省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考试考场守则

 

一、各考场须自觉服从各市(县)考试机构的统一指挥,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英语(2)口语考试考务工作。

二、考场必须严格按照计算机辅助考试的技术原则和设备要求,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做好设备维护工作,建立标准的英语(2)口语考试考场。

三、必须保证考试场地必须具备满足考试所需要的设施,考场考试时所使用的服务器、交换机、打印机、计算机运行正常,考场考试前须对考试用的所有设备正常使用情况进行检测。如有异常情况,要及早修理或更换。每场考试需配备备用服务器、网络设备和10%的备用计算机。

四、考场布置要干净整齐,并张贴欢迎标语、试室分布图、考生须知、考试时间表、路标等,在距考室周围30设置警戒线。

五、 英语(2)口试考试考场分设为候考室、备考室、试室等,并由指定专人负责各项工作。

六、考场要保证安全、安静、清洁。

七、试题在启用前是国家绝密级材料,考场必须按有关保密要求严加保管,确保试题安全保密万无一失。

八、除考场主考及经批准的考试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试场所。

九、考场要做好考务人员的选聘培训。要选聘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纪律性强、健康条件较好的同志担任考务工作,并在考试前,集中考务人员学习监考人员守则,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

十、考场要加强安全保卫监督,考试场所禁止任何人擅自使用通讯工具。考试结束后安排考生按指定路线离开考场,防止考生作弊、泄漏试题等现象发生。          

十一、对因计算机设备或网络故障等异常原因造成考试中断的考生,各考场要详尽记录,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由市考试机构另行安排考试。另行安排考试的考生不得使用已接触过的试卷。

十二、各考场在每时段考试结束后,必须做好考生考试答案及相关数据的拷贝、封存保密工作,确保考生数据的准确、安全。

十二、考场要遵守招生考试的各项规定和纪律,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附件三:

广东省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考试考生操作程序

 

一、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上、下午时段的考生分别于8:00前和14:00前进场完毕,并在考前三十分钟进入到候考室、备考室,在有关表格上签到;考前十五分钟,考生进入考试试室。

二、考生进入到试室后,领取草稿纸,严格按座位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员查核。

三、调整好耳机的头带,戴上耳机。耳机话筒距嘴最合适的距离是保持在2cm左右,距离不能太近(小于1cm),也不能太远(大于5cm),话筒略低于嘴巴。

四、考生在英语(2)口语计算机考试系统界面上通过键盘两次输入考生号,并按回车键(ENTER,经确认照片无误后进入考试系统。考生需准确输入自己的考生号。

五、按系统提示测试设备音量。正确进入考试系统后,系统测试界面显示四个按钮,点击“播放原音”按钮,测试能否清晰听到系统原音;点击“录音”按钮,朗读系统给出的一段英文,测试录音设备,录音完成后,点击“试听录音”按钮,测试能否清晰听到自己的录音,这时可调整耳机的音量开关,调节话筒的音量大小;测试结束后,点击“退出”按钮,退出测试界面,等待考试开始。

六、考试开始后,考生不能再使用键盘和鼠标,避免死机或退出考试系统。如考试过程中计算机出现死机或不能录音等故障,考生须举手询问,待监考员和系统管理员处理。

七、考试终了,确认考生答案全部上传至服务器后,系统管理员启动“考试完毕”指令按钮,对考生答案进行打包。监考员回收考生草稿后发出离场指令,考生按指定路线离开考场


 

附件四:

广东省普通高考英语(2)口语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二、考生必须在开考前三十分钟进入备考室,在开考前十五分钟统一由考务员引导进入考室,并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开考前十五分钟,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出场,考试中途不准离开试室。出场后,考生不准在考室附近逗留或交谈。

     四、考生可携带钢笔或铅笔进入试室,以备必要时便于记录。严禁携带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学习资料等物品进入考试场所(含候考室、备考室、试室)。

     五、考生入场后,需将准考证放在桌面上,以便核验。

     六、考生进入试室,领取草稿纸,自觉服从监考员的指挥,不得随意开启和移动计算机等相关设备,只能按指令在键盘上输入自己的考生号,按系统提示进入“等待考试”状态,等待“开始考试”指令的发出。考生擅自关闭计算机、拔掉网线、拔掉电源,造成停机、数据不能传输的,取消考生英语(2)口语考试资格。

     七、考试开始,输入考号后如遇未能进入“等待考试”状态、考试过程中计算机出现死机或不能录音等故障问题,考生可举手询问,待监考人员处理;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考生在试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随意离位走动,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做考试以外的动作(如拔弄计算机开关、电源线、耳机线等)。要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卷。

九、考生必须在指定的候考室候考,不准随便进出,不得与已考考生接触,否则按考试违纪处理。

十、考试终了,确认考生答案全部上传至服务器后,系统管理员启动“考试完毕”指令按钮,对考生答案进行打包。考生等待监考员回收草稿纸,然后由考务员按指定的路线带考生离开考场。

十一、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纪律者和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该科考试成绩等处理,已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