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公部[2006]125号
转发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06年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广东)》、《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和做好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政治处(部)、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现将《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06年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广东)>、<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和做好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人数不断增加.但由于公安行业的特殊性,各公安院校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要求向来十分严格,考生须接受公安院校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体检、政审等多个环节的考核,因此,公安院校的招生工作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保证2006年公安部所属各公安院校和广东警官学院在我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不影响考生复习迎考,公安部所属各公安院校和广东警官学院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和体(军)检工作均统一安排在高考后进行。其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提前批次录取时执行我省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公安部所属各公安院校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和体(军)检等相关工作由省公安厅协助组织,广东警官学院的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和体(军)检工作由该校组织,面试时间统一为
三、考生政审工作由考生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其中公安部所属公安院校政审工作实行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两级审核,由县级公安机关最终作出审查结论。广东警官学院的政审工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并作出审查结论。具体做法请参照《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及省厅另文通知执行。
四、各地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各高级中学对报考公安部所属各公安院校和广东警官学院的考生情况进行摸底,及时了解其报考情况,并在考生报名、填报志愿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既要宣传动员有志于公安事业的学生踊跃报名,又要使他们明确公安院校招生的特殊要求,避免盲目性。高考分数线公布后,要留意省招办、省公安厅发布的相关信息,做好以上院校在面试、体能测试、体(军)检以及政审工作等各个环节的宣传工作,确保考生能及时获知有关信息,按时参加面试。
五、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和教育部高校教育司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实施“阳光作业”,保证各公安院校的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公安部政治部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通知)
公政治[2006]206号
关于印发《2006年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和做好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所属各高等院校:
现将((2006年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含在教育部网上分送各省的招生来源计划之中,见附件1)、和《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为不影响考生复习迎考,避免面试工作的盲目性,各地组织公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工作,统一安排在高考之后进行。
二、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面试、军检工作,由招生院校会同省级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不能单方组织或多头组织。各招生院校和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协作,考生的面试结果,须经双方代表签字方能生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公安院校提供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考生名单,以保证有充足的上线考生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军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提前批次录取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批本科录取控制线。
四、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招生来源计划,全部实行网上编制、执行和管理,统一使用教育部专用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录取期间,如需调剂招生计划,先由招生院校在网上提出调整申请,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及有关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执行,并报教育部备案。
五、各公安院校对公安专业和非公安专业的招生都要进行实事求是地宣传,明确收费标准,明确就业政策、就业方向和渠道。未经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同意,地方所属公安院校不得跨省招生。
六、各公安院校要加强招生人员选配工作。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纪观念强、具有较强的协作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负责招生工作。要组织开展集中培训和业务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招生工作。要建立招生人员电子档案库,把招生期间的表现情况纳入年终量化考评指标,与奖惩、晋职(级)挂钩。对于在招生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违纪人员今后不得再从事招生工作。
七、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招生政审工作,严把政审关。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按照《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见附件2)执行。
八、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切实维护考生的正
当权益,保证公安院校的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公安部、教育部将对公安高等院校招生工作进行抽查,对于招生中发生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
以上要求,如与《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有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 2006年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2. 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公安部政治部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公安部属普通高等院校2006年在广东省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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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专业 │计划数│男│女│学校/专业 │计划数│男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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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54 │48│6 │边防指挥(文) │5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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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理) │8 │8 │ │边防指挥(理) │4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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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文) │3 │3 │ │消防工程(理)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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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学(理) │4 │4 │ │消防指挥(理)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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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学(文) │7 │6 │1 │火灾勘查(理) │2 │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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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理) │7 │6 │1 │电子信息工程(理)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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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工程(理) │7 │6 │1 │核生化消防(理)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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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学(理) │2 │1 │1 │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 │44 │4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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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管理学(文) │5 │5 │ │边防船艇指挥(理) │9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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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情报学(理) │1 │1 │ │船艇动力管理(理) │9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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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情报学(文) │1 │1 │ │部队后勤管理(理) │15 │1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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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理) │1 │1 │ │计算机应用技术(理) │3 │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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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文) │2 │1 │1 │部队后勤管理(文) │4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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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理) │6 │5 │1 │边防通信指挥(理) │4 │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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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69 │66│3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45 │43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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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理) │14 │14│ │侦查(理) │11 │1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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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学(文) │8 │8 │ │经济犯罪侦查(理) │10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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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科学技术(理) │19 │17│2 │刑事技术(理) │10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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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学(理) │5 │5 │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理) │4 │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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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视听技术(理) │5 │5 │ │治安管理(文) │10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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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理) │6 │5 │1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30 │28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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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侦查(理) │12 │12│ │侦查(文) │10 │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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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27 │25│2 │刑事科学技术(理) │10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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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管理(文) │6 │5 │1 │治安管理(理) │10 │9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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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防管理(理) │6 │6 │ │总计 │269 │25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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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代码:11110
附件2:
2006年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条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那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第五条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审考生名单,明确工作要求。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
(二)考生户籍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地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
第六条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七条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