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
体育尖子加分政策的若干规定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6〕1号)文及有关招收体育尖子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对体育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现就2006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加分录取体育尖子的若干政策规定如下:
一、加分对象
参加今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考,在中学阶段参加地级市以上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六名,或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等级,并参加今年我省组织的体育尖子专项考试的考生(不开考项目包括除开考项目外的全运会项目、全国体育大会项目、全国大学生运动会项目、全国中学生运动会项目、全国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全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或省教育厅或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主办的体育比赛项目等项目)。
二、加分原则和加分办法
(一)凡是报考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批准的办高水平运动队院校的体育尖子,按其所报院校的办队项目进行加分。考生运动成绩越好及参加竞赛的经历越多,加分幅度相应加大,运动成绩及参加竞赛经历一般,加分幅度减少或不予加分。
1、参加体育尖子开考项目考试的考生加分,执行《体育尖子开考项目加分标准》(详见附1)。
2、体育尖子考试不开考项目的体育尖子加分,执行《体育尖子不开考项目加分标准》(详见附2)。
3、加分后,按办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和投档规定投给省内办高水平运动队院校并由高校择优录取。
(二) 凡是报考非广东省办高水平运动队院校的体育尖子考生或报考广东省办高水平运动队院校非布点项目的体育尖子考生,经专家组审核合格后一律加20分。
(三) 按规定应参加高考文化课考试和我省体育尖子专项考试但没有参加的考生,不准加分。
(四) 体育尖子加分一律用标准分进行加分,与其他加分条件不累加,加分后在同批录取分数线上与其他考生一起按高分到低分出档。
附:1、2006年广东省体育尖子开考项目加分标准
2、2006年广东省体育尖子不开考项目加分标准
附1:
2006年广东省体育尖子开考项目加分标准
体育尖子考试等级加分标准
(表一)
序号 |
体尖考试总分 |
体尖等级 |
加分上限(标准分) |
1 |
95-100 |
A |
180 |
2 |
90-94 |
A- |
140 |
3 |
85-89 |
B |
100 |
4 |
75-84 |
B- |
60 |
5 |
60-74 |
C |
20 |
体育尖子运动经历加分标准
(表二)
序号 |
运动经历 |
加分上限(标准分) |
1 |
一级运动员或获全国性单项或以上级别比赛前8名或获二次及以上省级比赛前4名 |
120 |
2 |
获省级比赛前4名或获二次及以上省级比赛前8名 |
100 |
3 |
获省级比赛第5-8名或获二次及以上地级市比赛前4名 |
80 |
4 |
获三次或以上地级市比赛前6名 |
60 |
5 |
获二次地级市比赛前6名 |
40 |
说明:1、达到体育尖子考试C级以上(含C级)者,按(表一)与(表二)之和作为其体育尖子的加分得分。
2、体育尖子运动经历中所获名次或运动等级项目须与考试项目相同。
3、全国比赛: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或教育部主办的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各有关单项运动管理中心或全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锦标赛、联赛、大奖赛等。
4、省级比赛:指由省体育局或省教育厅主办的比赛;由省体育局竞赛行政管理部门或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主办的全省单项锦标赛、联赛。
5、地级市比赛:指由市教育局、市体育局主办的比赛。
6、各级别的邀请赛或参赛单位未能覆盖该级别所在地区学校范围的赛事均降一个级别赛事处理。
附2:
2006年广东省体育尖子不开考项目加分标准
(表三)
序号 |
运动经历 |
加分上限(标准分) |
1 |
全国比赛前4名、一级运动员 |
300 |
2 |
获二次及以上全国比赛前8名 |
260 |
3 |
全国比赛前8名、获二次及以上省级比赛前4名 |
220 |
4 |
获二次省级比赛前6名(其中一次获省级比赛前4名)或一次全国比赛前8名 |
200 |
5 |
获二次或以上省级比赛前8名 |
180 |
6 |
获省级比赛前8名 |
140 |
7 |
三次地级市比赛前3名 |
100 |
8 |
三次地级市比赛前6名,其中二次获前3名 |
80 |
9 |
二次地级市比赛前6名,并其中一次获得前3名 |
60 |
10 |
二次地级市比赛前6名 |
40 |
11 |
二级运动员、地级市比赛前6名 |
20 |
说明:1、体育尖子运动经历中所获名次或运动等级项目须与考试项目相同。
2、全国比赛: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或教育部主办的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各有关单项运动管理中心或全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锦标赛、联赛、大奖赛等。
3、省级比赛:指由省体育局或省教育厅主办的比赛;由省体育局竞赛行政管理部门或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主办的全省单项锦标赛、联赛。
4、地级市比赛:指由市教育局、市体育局主办的比赛。
5、各级别的邀请赛或参赛单位未能覆盖该级别所在地区学校范围的赛事均降一个级别赛事处理。